关于印发昆明市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6

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要求,为切实加强《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解决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结合昆明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昆明市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施工处联系,联系人:段绍团(0871-63164464)。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8日


昆明市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实施细则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随着建筑工程规模和总量逐步扩大,建筑市场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变化,各种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首要责任的通知》等通知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形势背景

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全民质量意识显著提高,质量管理和品牌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更有保障,一批重大技术装备、重大工程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质量竞争力持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效能逐步彰显,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当前,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基础还不够坚实。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二、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推动品牌建设,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着力提高全民质量素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加强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纲要》

(一)深刻领会《纲要》的核心要义

《纲要》综合考虑未来一个时期国内外质量发展趋势,对我国质量强国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格局宏大、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内容丰富,为新时期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开展多形式、分层次的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把握《纲要》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增强贯彻《纲要》自觉性、主动性,找准落实《纲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抓好《纲要》实施奠定基础。

(二)认真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纲要》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纲要》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做到学习在前、宣传在前、落实在前,推动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实效。要将学习宣传《纲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重要论述,综合利用多种形式手段,大力宣传质量强国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迅速掀起宣传高潮,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锚定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任务要求,切实加强《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狠抓贯彻落实,推动《纲要》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加强《纲要》实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完善大质量工作格局。制定《纲要》贯彻实施方案,与落实《昆明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有效衔接,与年度重点工作同步推进。推进《纲要》各项任务落实。明确任务分工、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细化责任人和时间表。健全《纲要》实施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纲要》实施的思路和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四、 落实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 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2.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责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杜绝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3. 强化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发包工程,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合同履约管理,规范项目参建单位人员变更程序,严格核查各单位人员到岗情况,发现现场管理人员与中标人员不一致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5.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要合理科学制定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单纯以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

6.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7. 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云南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和“昆明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打造昆明工程质量品牌。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优质工程目标、各方责任、执行标准、补偿奖励费计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目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补偿奖励费。

8. 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建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项目质量主管并明确其质量责任和资历等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项目质量主管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建设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单位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相应人员要求应符合以上规定。

9.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0天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预售或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结合工程规模、楼层、户型等,按照一定的比例,邀请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分户验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10. 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分阶段、及时主动公开住宅工程质量关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开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结论、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施工阶段应公开主要建筑材料检测结果,分部工程验收、优质工程创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分户验收)、质量承诺书、质量保修服务主体、联系方式及保修程序等信息。

11.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12. 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负首要责任,应当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提交给购房人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载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及保修范围、期限及工作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到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核实,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要按照约定时限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保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13. 提供准确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规定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严格勘察、设计文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经原审图机构或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审图机构复审合格。涉及设计审批的,应报相关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原审查合格的技术要求或指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1. 实行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2. 规范项目施工承揽活动。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参与施工活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暂停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等措施。

3. 精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单位要做好图纸会审前的自审和核对,对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的方法和要点,要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 规范项目施工作业程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甩项、变更。对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对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责任主体对随意甩项、变更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 建立质量信息标识制度。要建立施工过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在相应部位设置施工现场质量责任铭牌或二维码标识,标明施工内容、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作业人员、施工单位验收人、监理机构验收人、验收结论等,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1. 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格执行房屋装饰装修规定,房屋装修和使用中,严禁擅自拆改、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计结构和房屋使用功能,严禁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2. 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对未超过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内或约定保修期限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维修义务;超过保修期限,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可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维修义务,共有部分的维修由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维修义务。

3. 规范房屋装修加固活动。房屋的装饰装修、修缮及加固活动,应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承接房屋装饰装修、修缮及加固工程的企业,依法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并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加固或修缮;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1. 多渠道强化监管力量。鼓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信誉良好、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参与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抽测等监管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完善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参与工程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

2. 完善“双随机”监管模式。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结合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方式,不断完善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3. 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督力量,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弥补政府监管力量不足,同级财政和编制管理部门,应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

4. 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组织专业机构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

5. 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加强全市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强市场主体、项目、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力争与全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互联共享,实现对建筑市场数字化监管。

6. 完善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建筑业资质申请延续变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等事项的应用范围,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7. 强化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重要建筑材料入场抽检,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分项验收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检测成果真实有效。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不断规范从业行为。

8. 实施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标准逐项全面检测验收,对质量安全问题全部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给予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

五、 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 依法推行工程总承包。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辖区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要重点培育发展本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2. 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支持引导、积极帮助相关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培育发展本地专业承包企业数量和规模。

3. 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探索推行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依法选择信誉良好,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的企业。引导培育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4. 明确建筑师执业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依法确定建筑师在建设项目中的职责,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对工程担保保证人进行风险识别和管控,防范工程担保保证人履约风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

1. 强化工程设计源头把控。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探索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探索从设计源头、设计方案、建筑做法、建筑材料等方面规范建筑设计,提升设计水平。加强居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

2. 规范政府投资建设活动。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限高层建筑建设,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强化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

3. 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配合相关部门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省级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市级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提升企业工程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1. 完善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加大对绿色建材推广使用力度,支持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建材产品,鼓励和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2. 积极稳妥发展装配式建筑。在打造生产基地、培育龙头企业、加快试点示范、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着力,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实施整合重组,培育形成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提升建筑装配率,实现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

3. 积极试点“第四代住宅建筑”。与普通住宅相比较,“第四代住宅建筑”是将健康、舒适、智能、节能、环保五个维度的优势集于一身的新一代创新绿色生态建筑,致力于改善小区环境、提高建设工程品质、增加城市绿量。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先行先试,加强政策引导、经验总结,逐步尝试和推广第四代住宅建筑。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

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

1. 为减少和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鼓励和推广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成品交房,推进装配化装修,倡导建设(开发)单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提高住宅交付质量、品质,防范和化解全装修住宅工程交付质量隐患,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2. 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作为房屋建筑工程整体质量安全的一部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3. 全装修部分应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装修施工图涉及文件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图涉及文件同时报审。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开工前单独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纳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管理。如果原审图机构已撤销或不具备相关资格时应可委托其他资格符合要求的审图机构。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住宅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在装修工程的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严禁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 全装修住宅应在预售前先完成交付样板房。建设单位在销售宣传和信息公示时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全装修或毛坯交付房源的信息,充分告知购房人项目真实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对施工图设计(含装修工程)经审查合格的内容(包括公共部分装修内容)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预(销)售合应同时签订附加合同,载明装修内容、装修标准、主要材料设备清单、保修期限等内容,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方式和纠纷解决途径等。装修内容不得以赠送、委托改造等其他形式另行签署。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室内环境检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六、 健全支撑体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各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团体和企业标准建设,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企业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转化。

(二)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

加快高强度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新型建材研发与应用,推动钢材、玻璃、陶瓷等传统建材升级换代,提升建材性能和品质。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倡导选用绿色建材。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强化影响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耐久性的关键建材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加大对外墙保温材料、水泥、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开展住宅、公共建筑等重点领域建材专项整治,促进从生产到施工全链条的建材行业质量提升。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采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成校企合作、引导研究成果转化等方式,加大建筑业科技创新及研发投入,提升传统建筑业在信息化、大数据、智能化等方面的科技化水平,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四)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树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打造中国建造品牌。完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鼓励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突出地域特征、民族特点、时代风貌,提供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工程设计产品。加大先进建造技术前瞻性研究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开展工程建设工法研发、评审、推广。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高水平应用,打造品质工程标杆。推广先进建造设备和智能建造方式,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建筑应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

(五)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1. 培育形成职业培训基地。采取企业主导、制度保障、产业融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培育形成2-3家建筑职业培训基地,发挥职业院校作用,促进校企协同,加快培养新型产业工人队伍。

2. 加大职业技能鉴定站点投入。充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人才配置,加大考核场地和仪器设备的经费保障力度,赋予鉴定所站新的鉴定职能。将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分配、用工制度挂钩,切实发挥鉴定所站在高技能人才评价中的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形成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与职业培训等级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建筑工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积极性。

3.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依托“云建宝”平台,全面实行在建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在线监管。将项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按规定列入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4. 实行建筑工伤保险。将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予以查验。保险承办部门创新理念、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便捷性。

七、 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1. 推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构建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整理和共享等信息化,形成全市政务信息互联互通格局,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2. 构建信用信息共建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信用信息共建机制,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创建完善“红黑名单”制度,依法认定“红黑名单”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惩戒。

3. 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管执法

1. 加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查办和曝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2. 清理整顿“挂证”行为。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对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撤销注册许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对证书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3. 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加强社会监督

各辖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处理原则,制定出台规范缺陷建材产品质量、商砼等重要建材质量以及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共享、争议投诉和协调处理的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及时公开处理。

(五)强化督促指导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建立全面涵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定级,为提升建筑质量管理水平、宏观政策制定、优化质量管理效果提供决策参考。

转自zfjs.k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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